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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Medical Board · Part II

醫學倫理與決策

來源筆記已轉成靜態快照;保留原有層級、表格、圖片與口訣,內容仍待醫學審核。

教材整理稿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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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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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與決策

醫學倫理 / 醫學決策 (10)

宣言 ↓
總論:醫學倫理 四大原則 ↓
尊重自主原則
尊重自主原則 ↓
尊重自主原則
尊重自主原則
尊重自主原則
保密原則 與 法定通報
醫師法 (保密義務) ↓HIV 感染者保密義務與伴侶通知 ↓《家庭暴力防治法》 ↓
知情同意五原則 與 影像因素
知情同意 ↓
(1) 研究倫理
易受傷害族群與研究倫理 ↓
(2) 生殖倫理
基因檢測倫理/ 生殖倫理 ↓優生保健法 ↓
(3) 生命末期與死亡倫理
末期法律比較 ↓
《病人自主權利法》 (2019)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安樂死 Euthanasia (WMA 2019 ) ↓
(4) 醫學教育倫理
醫學教育倫理 ↓
(5) 器官移植倫理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醫療大小事
醫療資源 ↓醫療法/病例保存/手術同意書 ↓醫療錯誤 Medical errors ↓
與他人關係
與他人合作 ↓廠商 ↓

子頁 2

宣言

主要內容宣言 / 準則圖中重點
人體試驗常用準則紐倫堡守則 The Nuremberg Code, 1947屬於研究倫理常用原則 / 準則
人體試驗常用準則赫爾辛基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1964屬於研究倫理常用原則 / 準則
人體試驗常用準則貝爾蒙報告書 The Belmont Report, 1979屬於研究倫理常用原則 / 準則
病人權利里斯本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Lisbon, 1981包含「自主決定」、「獲得病情資訊」、「診療保密」等
精神醫學倫理馬德里宣言世界精神醫學會發布,提醒精神科醫師執業時的專業自主與自律
腦死判讀、器官移植倫理雪梨宣言腦死判讀有規定要兩位醫師進行,對器官移植倫理有重要貢獻
醫師誓詞日內瓦宣言授袍時會唸的醫師誓詞
內容項目
2005 年修訂的里斯本宣言:WMA Declaration of Lisbon on the Rights of the Patient依據
第 8 條:保密權利 Right to confidentiality條文重點
所有包含病人的: (1) 健康狀態 (2) 醫療狀況 (3) 診斷 (4) 預後 (5) 治療 (6) 其他可識別病人身分的資訊保密範圍
上述資訊皆必須保密,即使病人死亡後也不能任意揭露。保密原則
病人的後代若為了了解自身健康風險,有權得知相關資訊。例外情況
病人資料原則上終身保密,死亡後仍受保護;但後代為了解健康風險時,可有例外。考試重點

子頁 3

總論:醫學倫理 四大原則

醫學倫理 四大原則
不傷害原則行善原則正義原則項目尊重自主原則
• 醫療行為可能帶來傷害,需平衡利益與風險• 醫療人員應關心並促進病人福祉• 追求對相衝突的主張提供合乎道德的解決方法,以達社會上各種負擔、利益或資源能有公平合理的分配及處置內容重點• 尊重具自主能力個體的選擇權 • 病人有權基於個人價值與信念做決定
• 避免病人承擔不當風險 • 醫療人員須維持臨床知識與技術 • 謹慎執業以符合適當照顧標準 standard of due care• 一般人無義務造福所有人,但醫療人員對病人有基本義務• 分配正義:公平分配有限資源 • 權利正義:尊重病人權利 • 法律正義:遵守道德允許的法律在醫療中的應用• 病人有權選擇醫療方式 • 醫療人員應尊重病人決定 • 誠實:不隱瞞病情與診斷 • 守密:保護隱私與保密 • 知情同意:提供充分訊息並獲病人同意
核心倫理 / 法規重點
知情告知醫師應向病人說明病情、檢查結果、治療選項、風險與限制
病人自主病人有權知道自身病情,並基於完整資訊做決定
保密原則醫療資訊原則上只能告知病人本人,除非病人同意或無行為能力 / 授權代理
不傷害原則明知無效或不必要的手術,不應執行

子頁 4

尊重自主原則

內容重點對象 / 適用情境法條 / 原則倫理意義
落實醫學倫理四原則中的 尊重病人自主病人有能力了解病情與醫療選項時尊重自主原則病人是醫療決策主體,醫師不能只依家屬意見決定
病人對於 病情、醫療選項、各選項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權一般醫療決策《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4 條病人有權知道自己的病情與治療選擇
病人對醫師提供的醫療選項,有 選擇與決定權一般醫療決策病人可自行決定接受或拒絕治療
病人之 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決定作為家屬與病人意見不一致時家屬不能取代有行為能力病人的自主決定
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時機與方式,告知病人 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與可能不良反應病人就診、治療前說明《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醫師有告知義務,病人有知情同意權
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病人同意或未反對時可兼顧家屬參與,但仍以病人意願為主
若病人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 / 受意思表示時,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病人決策能力不足時需讓本人盡可能參與,同時告知法定或實際照護關係人
醫師應將 病情、安寧緩和醫療治療方針、維生醫療抉擇 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末期病人、安寧緩和醫療情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8 條末期醫療也應尊重病人知情與選擇
若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末期病人清楚表達想知道病情時醫師不應因家屬要求而隱瞞病情
原則上適用 《病人自主權利法》成年且意識清楚之病人非末期病人情境家屬無權要求醫師隱瞞病情或替病人拒絕手術
病患為成年人且意識清楚時,醫師應將相關病情告知病患,並與家屬充分溝通病人與家屬意見衝突時倫理與法律判斷直接對病人隱瞞病情、只聽家屬拒絕醫療,倫理與法律上均不妥當

子頁 5

醫師法 (保密義務)

醫療人員保密義務 vs 通報 / 調閱病歷整理

主題重點原則 / 條件
醫療人員保密義務依《醫師法》第 23、72 條醫療人員不得無故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
可以合法提供資訊的情況例如疑似性侵、兒虐等需通報事件若涉及公共安全或第三方重大權益,且保密反而會造成他人權益損害時,可提供給適當人員
病歷調閱 / 使用條件不能因好奇、鄰居、同學、朋友關係而查看病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須符合特定條件之一

醫師守密例外情境

法規 / 原則情境重點: 向誰公開 公開多少
個人資料保護法病人同意時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等資料,原則上需經 當事人 同意才可蒐集、處理、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六條若病人的某些個資已進入公共領域或被公開醫療人員便沒有對這些資訊保密的必要
醫療法、醫師法醫療場域內病情告知醫師 對 病人或 其家屬等關係人,有告知病情、治療、檢查、風險的義務
醫師法專家證人 / 鑑定人身分醫師 受司法 或 衛生機關 詢問、委託鑑定時,不得虛偽陳述或報告
(1) 傳染病防治法 (2) 精神衛生法 (3) 老人福利法 (4) 兒少法 (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 (6) 家庭暴力防治法依法通報義務為防疫、保護弱勢、犯罪防治等目的,法律規定 需在一定時限內 向 主管機關 通報
保護第三者原則避免他人重大傷害病人若有嚴重傷害他人的明確意圖,醫師可揭露必要資訊以保護可能受害者
病人死亡後的保密義務
主題重點
保密範圍病人的健康狀態、醫療狀況、診斷、預後、治療,以及其他可識別個人資訊
病人死亡後仍然需要保密
公眾人物即使是藝人、政治人物、名人,也不能任意公開醫療資訊
媒體詢問醫師不應透露病人是否住院、是否戒毒、診斷或治療內容
例外情況若病人的後代需要了解相關資訊以評估自身健康風險,才可能在必要範圍內揭露

守密義務例外整理

是否可揭露情境原則
不可揭露一般病情、病史、檢查結果醫療隱私應保密
不可揭露公開場合討論病情即使不提姓名,只要可能辨識身分仍不適當
可有限度揭露守密會造成他人重大傷害只揭露給必要對象與必要範圍
可依法通報法定通報疾病依法律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保密必要性降低病人自行公開的資訊但醫療人員仍不應任意擴散或加以評論
醫療人員常見需主動通報的情況有
1.疑似兒童虐待(兒少法)。 2.疑似性侵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3.疑似家暴(家庭暴力防治法)。 4.法定傳染病(傳染病防治法)。

子頁 6

HIV 感染者保密義務與伴侶通知

面向重點
HIV 通報醫事人員發現 HIV 感染者,應依法於期限內 (24小時內) 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保密原則HIV 感染狀態屬高度隱私,原則上不得任意揭露
保密例外法定通報、保護第三方重大利益、防止嚴重傷害時,可有限度揭露
伴侶通知可由主管機關 直接 或匿名通知高風險接觸者接受諮詢與篩檢
孕婦伴侶情境伴侶懷孕,若未介入,可能造成母嬰垂直感染風險,公衛介入更有必要

法規重點整理

臨床意義法條 / 原則內容
醫師有法定通報義務第 13 條醫事人員發現 HIV 感染者,應於 24 小時內向 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通報後仍須保護病人隱私第 14 條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因業務知悉感染者姓名、病歷資料者,除法律規定或防治需要外,不得洩漏
配偶或性伴侶的通知與檢查,應由主管機關處理第 15 條主管機關可通知特定對象接受 HIV 諮詢與檢查,例如與感染者有危險性行為者
例外揭露須依法、限縮、由適當機關執行醫療倫理守密為原則,但公共衛生與第三人重大風險可構成例外

法規與倫理重點

重點主題
需要。 淋病屬於法定傳染病,醫療院所發現後須依法通報淋病是否需通報
醫療院所發現淋病個案後,須於規定期限內通報,題目重點為1 週內通報通報時限
性病確診個案建議接受 HIV 檢驗,因有共病與共感染風險HIV 檢驗
不可以。 法定通報義務不因病人拒絕而免除是否可因病人要求而不通報
才需尋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若未成年者缺乏決策能力
醫師仍應盡量保護病人隱私,只揭露法律要求或醫療必要範圍保密原則
說明疾病、通報義務、HIV 檢驗意義、完整治療、避免性行為、伴侶通知與治療治療重點
不一定。應評估未成年者是否具備足夠理解能力與決策能力是否一定要告知家長

臨床處置流程

處置步驟
告知病人 HIV 檢驗結果,提供衛教與心理支持1
說明 HIV 傳染風險、安全性行為、治療必要性2
鼓勵病人主動告知配偶並接受伴侶檢查3
醫師依法於 24 小時內通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4
由主管機關依規定安排接觸者通知、諮詢與篩檢5
轉介感染科追蹤與開始 antiretroviral therapy,但不可拒絕治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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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主題重點
法定通報義務依《家庭暴力防治法》,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通報目的保護被害人安全,避免再次受暴
是否需病人同意不以病人同意為必要;即使病人要求不要通報,醫師仍有義務通報
倫理原則可用 行善原則 beneficence 與 不傷害原則 non-maleficence 說明
隱私保護通報時仍應採取必要範圍揭露,避免不必要散布病人資訊
醫師角色說明通報義務、安撫病人、評估安全風險、協助連結社工與保護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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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

重點記法告知對象法規
對象較簡單:病人 / 家屬病人 或 其家屬醫師法
對象最廣:法代、配偶、親屬、關係人都可列入病人 或 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醫療法
針對末期病人;若病人明確表示想知道,應告知病人末期病人 或 其家屬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核心是病人自主;病人未明示反對時,才可告知關係人病人本人為主病人自主權利法

Beauchamp & Childress 的「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清楚定義 informed consent 的「五個要素」: Informed Consent 知情同意:核心概念整理

中文考點重點內容核心要素
告知不能只說「要做什麼」,也要說「不做會怎樣」醫師需充分告知:診斷、處置、風險與預後、benefits、替代方案、不處置的後果D = Disclosure
理解不是醫師講完就算,患者要真的懂患者能理解醫師提供的資訊,且要用患者能懂的語言說明U = Understanding
自願性家屬壓力不能取代患者自主不受 脅迫、操縱 或 不當影響;無 coercion、duress、undue influence 決定來自患者本人意願V = Voluntariness
決策能力Capacity 是臨床判斷,不等於 legal competence患者有能力接收資訊、理解資訊、運用資訊,並表達一致選擇 病人有決策能力:能 understand、appreciate、reason、expressC = Capacity
授權/同意簽同意書 ≠ 完整 informed consent患者做出明確同意,可為口頭或書面;簽名只是紀錄,不等於同意本身A = Authorization

知情同意中影響「自願」的四個概念比較

特色概念核心定義本題是否符合
病人是因害怕後果而同意或拒絕心理脅迫 Coercion以威脅、恐嚇、心理壓力迫使病人做決定較不像;醫師沒有明確威脅病人
表面上仍是病人自己決定,但資訊被操弄不正常之操控 Manipulation透過片面、選擇性、誇大或隱瞞資訊來影響病人決策本題最符合:醫師刻意強調手術疼痛與嚴重併發症,使病人在未全面了解利弊下拒絕手術
例如強押、綁住、強迫治療外力約束 Force直接以物理力量或強制行為限制病人選擇不符合;沒有身體強制
如恐懼、焦慮、價值觀、信仰、經濟考量等內在因素的妥協 Compromise病人因自身內在因素影響決策本題主要不是病人內在因素,而是醫師資訊呈現方式造成影響
外在因素內在因素項目
來自外部環境、人際關係或資訊來源來自病人本身身心狀態來源
會影響病人做決定會影響病人的理解、判斷與決策能力影響
醫師說明方式 醫療資訊來源 家屬態度 親友壓力 文化與社會期待疾病造成的疼痛感 焦慮 恐懼 意識狀態 認知功能 憂鬱 疲倦例子

Capacity vs Competency 比較表

Capacity 決策能力項目Competency 行為能力/法律能力
醫學/臨床判斷性質法律判定
醫師或臨床團隊評估判定者法院判定
針對特定醫療決策判定範圍較全面的法律行為能力
可變動是否固定通常較正式、需法律程序改變
可隨病況改變,例如 delirium 恢復後可重獲 capacity時間性法院宣告後,需再經法律程序恢復
這個病人現在能不能做這個決定評估對象這個人法律上是否有能力做決定
理解、感知/認知、推理、表達選擇四要素法律標準,非單純臨床四要素
病人是否能同意手術、拒絕治療、選擇治療方案例子法院宣告監護、輔助、無行為能力
找代理決策者、家屬或法定代理人協助若缺乏需指定 legal guardian/監護人
Decision-specific,不是全有或全無考點Court-specific,不是醫師直接宣告

醫療同意 Consent 整理表

適用情境重點中文類型
低風險、常規處置病人以行為表示同意,例如伸手抽血、張口檢查、配合聽診默示同意Implied consent
侵入性或高風險處置需完整告知風險、效益、替代方案,並取得口頭或書面同意明示同意Express consent
緊急或無能力同意危急情況無法取得同意時,可推定同意;無能力者由代理人同意例外情況Exception
Implied consent默示同意生命威脅、病人無法取得同意時,假設病人會同意救命處置Emergency緊急狀況特殊情況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意一般由父母/監護人決定;但 adolescent 在部分議題可有自主權,例如 reproductive health、substance abusePediatric兒童/青少年
Surrogate decision-maker依 advance directive 或 hierarchy of next of kin 找代理決策者Decisionally incapacitated無決策能力
可暫緩完整告知極罕見;只有在醫師判斷「告知會嚴重傷害病人」時才可暫緩,爭議大Therapeutic privilege治療特權
IRB approval + 嚴格 informed consent研究需經 IRB 審查,且同意流程比一般治療更嚴格Research研究

子頁 9

易受傷害族群與研究倫理

內容概念
在研究倫理中,因理解能力、決策能力、社會地位、經濟條件、政治處境或權力關係不對等,較容易受到研究者、資助者或制度影響,而無法完全自由做出知情同意者。易受傷害族群 Vulnerable population
受試者是否有足夠能力與清楚意識去理解研究內容,並做出知情同意。判斷重點 1
受試者是否因與研究者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而容易被迫、被誘導或不敢拒絕。判斷重點 2
胎兒與胚胎、兒童、青少年、中小學生、第一期臨床試驗健康成人、婦女與孕婦、決定能力減損者、從屬族群、末期患者、災民、發展中國家人民、原住民與新移民。常見易受傷害族群
需要更嚴格保護,例如充分說明、適當代理同意、受試者同意 / assent、避免不當誘因、保護隱私與尊嚴。倫理處理重點
同意可能不是完全自由、自主的決定。倫理風險
由獨立且合格的人員取得知情同意。 《赫爾辛基宣言》第 26 條正確處理

易受傷害族群定義

說明類型
受試者缺乏足夠能力或清楚意識,無法理解研究內容並做出知情同意第一類
受試者屬於弱勢族群,與研究者或社會結構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第二類

常見易受傷害族群

分類例子
同意能力不足胎兒、胚胎、兒童、青少年、決定能力減損者
生理風險較高婦女、孕婦、末期患者
權力不對等 / 依賴關係受刑人、軍人、大專學生、受僱者
社會弱勢災民、發展中國家人民、原住民、新移民
需要呈現病童眼睛及整個面部特寫項目
5 歲病童罹患黏多醣症,具有典型面部特徵;為了討論會與教學 PPT,需要呈現病童眼睛及整個面部特寫情境
肖像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涉及權利
不只雙眼,整張臉、五官、可辨識個人身分的影像皆屬肖像肖像範圍
向法定代理人完整說明影像範圍、用途、保存期限、保密措施,以及撤回同意的權利,並取得同意最重要處理
最好取得書面同意最好形式
院內教學若以影像示教為目的,重點仍應取得家長 / 法定代理人同意教學用途
可標註「僅供教學用途」、限制使用範圍、去除姓名病歷號等識別資料,但不能取代同意保密措施
主要常見於研究或公開發表審查;院內教學使用影像時,重點是取得家長同意倫理委員會角色
不一定足夠,因為整張臉仍可能辨識身分;本題又要求呈現眼睛與完整臉部特徵遮蔽雙眼

子頁 10

基因檢測倫理/ 生殖倫理

內容大標題
(1) Autonomy 自主:兒童尚無完整自主同意能力。對於晚發性、目前無法早期介入的疾病,應延至成年後,由本人知情同意後再決定。 (2) Beneficence 行善:檢測是否帶來實質醫療利益。若早期診斷可啟動治療、追蹤或改善預後,較適合檢測。 (3) Non-maleficence 不傷害:避免造成傷害。避免遺傳歧視、心理標籤化、家庭壓力、隱私外洩、VUS 不確定結果造成焦慮。 (4) Justice 公平:避免不公平待遇。避免因基因資訊影響保險、就業、教育、社會關係。二、未成年人基因檢測倫理四原則
(1) 診斷後可立即啟動治療,如 ERT、chemotherapy 選擇:適當。有當下醫療利益,符合 beneficence。 (2) 家族篩查會影響兄弟姊妹治療決策:適當。可避免延誤診斷,也有整體家庭醫療利益。 (3) 產前 / 受孕前諮詢:適當。由準父母自主同意,屬於生育規劃。 (4) 等成年後自主決定是否檢測:最符合倫理。保留 open future 與 right not to know。 (5) 無立即醫療益處的晚發性疾病:不建議。剝奪未來自主,可能造成焦慮或標籤化。 (6) 純為家長好奇心或焦慮緩解:不建議。非醫療目的,無實質兒童利益。 (7) 為商業保險規劃:最不適當。遺傳歧視風險高,且違反兒童最佳利益。 (8) 為家族「優生學」考量:強烈不建議。違反尊嚴與基本倫理底線。三、未成年人基因檢測適當性對照
(1) 兒童期發病,且早期治療可改善預後:可考慮。 例子:Fabry、Pompe、MPS、MEN2、FAP。 (2) 兒童期可治療或需追蹤的疾病:可考慮。 例子:MEN2 可預防性甲狀腺切除;FAP 可早期 colonoscopy。 (3) 晚發性疾病,無兒童期介入方式:通常延後。 例子:Huntington disease、ApoE for Alzheimer disease。 (4) 純粹預測成人風險:通常延後。 例子:成人癌症風險基因,若兒童期無處置。 (5) 商業 / 保險 / 就業目的:不建議。例子:為投保、理賠、雇用篩選而檢測。四、未成年人基因檢測:可做 vs 不建議
(1) ACMG 2013:對晚發性、無早期介入策略之疾病,建議等成年後再檢測。 (2) ASHG / ESHG 共識:強調 child’s right to an open future。 (3) AAP 2013:強調知情同意、諮詢服務,反對純商業或家長利益動機檢測。 (4) GINA 美國遺傳資訊反歧視法:保護健康保險與就業,但不涵蓋壽險、傷殘險、長照險。 (5) 商業 DTC 基因檢測:如 23andMe、AncestryDNA;未成年人檢測需特別審慎。 (6) WHO 倫理指引:強調公平、隱私、貧富差距與跨境基因檢測問題。 (7) 台灣個資法:基因資訊屬敏感個資,使用需當事人同意。 (8) 人體研究法:涉及基因檢測研究需 IRB 審查。 (9) 優生保健法:涵蓋產前 / 受孕前遺傳諮詢。 (10) 新生兒篩檢:可公費篩檢部分 IEM / 內分泌疾病,自費可加做 Fabry、Pompe、MCAD、Krabbe 等。十、相關倫理與法規

子頁 11

優生保健法

內容項目
《優生保健法》第 11 條第 2 項法律依據
懷孕婦女接受產前檢查適用情境
若醫師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醫師發現
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告知對象
若醫師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後續判斷
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醫師義務
重點面向
提供資訊、解釋風險、說明選項,不應強迫或單向勸導醫師角色
是否繼續妊娠或終止妊娠,應由孕婦在充分知情後決定孕婦自主權
不代表立刻終止妊娠,需看疾病嚴重度、檢測準確性、治療可能性 與 家庭意願檢測結果異常
可提供人工流產作為選項之一,但不是「只要異常就積極勸導」必要時處置
疾病嚴重度、復發風險、治療方式、預後、家庭支持、社會福利資源遺傳諮詢內容

優生保健法相關重點

條件內容
可自願施行人工流產的情況之一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孕婦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
配偶同意若有配偶,通常需考量配偶同意
單純唇裂不一定屬於嚴重胎兒畸形;多數可手術治療
醫師角色提供遺傳諮詢、治療預後、心理支持、替代方案與法律說明
家族角色可作為支持系統,但不能取代當事人的自主決定

臨床處理流程整理

步驟內容
1. 確認診斷釐清是單純唇裂、唇顎裂,或合併其他畸形
2. 說明預後單側唇裂多可手術矯正,需說明治療時程與預期功能 / 外觀結果
3. 遺傳諮詢說明羊水染色體與基因晶片無異常的意義,以及仍有殘餘風險
4. 心理支持評估夫妻焦慮、家庭支持、照顧壓力與決策困難
5. 法律說明解釋人工流產是否符合優生保健法相關條件
6. 尊重但不盲從尊重病人價值觀,但醫師仍需依法律與專業判斷行事
滿 24 週早產兒:父親要求出生後不急救之倫理概念概念
胎兒滿 24 週,估計體重 500 g,因破水併子宮收縮,安胎無效,準備生產。父親要求放棄胎兒,出生後不要施予急救。情境
超過 24 週胎兒,法律與醫療倫理上通常視為具有較高存活能力,出生後若為活產,應視為具有生命權的新生兒。法律 / 倫理定位
父母不能片面決定「出生後不施行必要急救」。醫師仍須依照病人最佳利益與醫療標準處置。核心原則
與父母親說明此週數新生兒的預後,並討論出生後處置方式。最適當做法

《優生保健法》人工流產適應症整理表格

補充重點可依自願施行人工流產的情況類別
包含無能力照顧嬰兒者、可能將異常染色體或基因傳至後代,或足以影響胎兒發育者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遺傳 / 傳染 / 精神疾病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四親等內血親疾病
範圍相當廣泛,原則上各器官系統嚴重疾病多涵蓋;產科急症也包含在內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母體健康危險
範圍分成母體因素與胎兒因素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胎兒畸形 / 發育異常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性侵 / 不得結婚者相姦受孕
不能以胎兒性別為理由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心理健康 / 家庭生活影響

胎兒畸形 / 發育異常之虞:母體因素 vs 胎兒因素

內容類別
化學因素:如孕婦服用沙利竇邁,或誤食多氯聯苯等母體因素
物理因素:如因診療需要接受過量放射線照射等
生物因素:如德國麻疹病毒、小兒麻痺病毒感染等
羊膜腔穿刺術:羊水生化檢查發現開放性神經管缺損、先天代謝異常疾病等;或細胞培養有染色體或基因異常,如唐氏症、黏多醣貯積症等胎兒因素
超音波:水腦症、無腦症、脊柱裂、尾骨腫瘤、裂腹畸形等
胎兒內視鏡:發現胎兒外貌畸形,難以矯治者
子宮內胎兒血液取樣:血紅素病變、血友病、子宮內胎兒感染等
絨毛取樣:取樣細胞經鑑定有染色體或基因異常者,如唐氏症、重度海洋性貧血、黏多醣貯積症等
規定項目
原則上應於妊娠 24 週內施行人工流產週數
若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 24 週限制內醫療行為例外
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妊娠 12 週內
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逾 12 週
只是篩檢,不能當作唐氏症診斷母血篩檢 / 頸部透明帶
若要依法人工流產,需有羊膜穿刺或絨毛取樣等診斷證據依法人工流產證據

子頁 12

末期法律比較

https://parc.tw/law/act?utm_source=chatgpt.com

項目《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0 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
適用情境意願人已做預立醫療決定,並可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理人在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表達醫療意願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
常見題目情境有預立醫療決定 AD;若本人無法表達,由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依 AD 表達末期病人昏迷、使用呼吸器,無法簽署不施行 CPR 或維生醫療意願書
法律重點看是否有「醫療委任代理人」找「最近親屬」代簽同意書
是否有明文親屬順位第 10 條本身沒有列親屬順位有
順位 / 代理順序第 10 條是:醫療委任代理人須成年且具行為能力,經書面同意;可代理聽取告知、簽具同意書、依預立醫療決定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配偶 → 成年子女、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 一親等直系姻親
多人同順位若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法條規定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若意思不一致,依法定順位先後決定
考試記憶病主第 10 條:指定代理人,不是親屬順位條安寧第 7 條:配成孫,父兄祖,曾三姻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DNR項目《病人自主權利法》 ACP
2000 年施行時間2019 年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文件預立醫療決定書(Advance Directive)
選擇是否接受:安寧緩和醫療、心肺復甦術CPR 、維生醫療範圍預設提供:安寧緩和醫療; 選擇是否接受: 1. 維生醫療:CPR、CVC,洗腎洗肝,ECMO,輸血,除藥(抗生素、升壓劑) 2.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可選擇健保卡註記強制
末期病人適用對象一、末期病人。 二、昏迷狀況。 (不可逆轉 ⇒ 經半年積極治療無效)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還有瞳孔反射)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公告的疾病(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1. 本人簽意願書或親屬簽同意書 2. 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並簽名才具與法效力。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醫院編制內的員工)不得為見證人 3. 家屬的同意書不需要見證人簽署條件1. 限本人 (意識清楚且可以表達意願) 2. 至少一位二親等內家屬見證 3. 醫療委任代理人 4. 有二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的見證人
ACP/DNR

民國100年1月26日安寧緩和條例第二次修法,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有兩種狀況可以合法的撤除原本施予之維生持系統:

第一種狀況,病人自行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療護意願書」,經二位醫師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為尊重末期病人之自主權,得以「撤除」原本施予維生系統。

第二種狀況,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若原本施予之維生系統欲「撤除」,經二位醫師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由配偶及直系三代親屬共同簽署撤除同意書,並經倫理委員會通過後,得以撤除。自此,台灣可以合法的撤除維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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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2019)

自主權處理原則對象
當病人已成年並具備判斷能力時,應尊重其自主決定,包括是否接受或拒絕醫療處置等。成年病人
對於未成年病人,自主權因年齡限制而受到制約,應尊重其父母或合法代理人的決定,並考量病人的最佳利益。 若病人具有一定成熟度和理解能力,醫師也應將其意見納入考量。未成年病人
此時病人常處於意識狀態不佳之情形。 應充分考慮病人先前意識清楚時之意願,並提供家屬相關資訊和支持,協助他們做出符合病人價值觀的決定。末期或重症病人

未成年人醫療決定原則 (1) 學齡前兒童無完整決定能力; (2) 學齡兒童可參與但能力不完整; (3) 青少年隨年齡漸具成熟決定能力,家長與醫師不應排除其參與; (4) 即使家長是法定代理人,「家長決定違背孩童最佳利益」時,仍應介入(兒童最佳利益原則高於家長決定權)

決定能力年齡階段同意方式醫療介入 / 保護
無決定能力學齡前家長 consent—
部分決定能力學齡兒童家長 consent + 兒童 assent—
漸成熟青少年共同決定—
—任何年齡不可違背最佳利益法院 / 兒少通報
主題內容
倫理原則在病人無法做意思表示時,應以病人的最大利益為優先
臨床情境救治生命最要緊,例如車禍病人無法表達意願,且沒有安寧緩和等「救或不救」的倫理兩難
法律依據《醫療法》第 64 條
侵入性檢查 / 治療原則實施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關係人說明
同意原則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例外情況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重點結論若病人無法表達、情況緊急,醫師可基於病人最大利益先行救治,不必等同意書
主題內容
自主權是誰的權利自主權是病人本人的權利
病人自主的內涵包含:知情、選擇、決定
親屬 / 法定代理人 / 關係人角色病人的親屬、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關係人,皆不得妨礙病人自主
法律依據:第 4 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4 條
醫師告知方式醫師應在評估病人意願,且有一定準備下,於適切的環境、以尊重的態度、用病人能理解的語言告知
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也應告知其關係人
無行為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 / 受輔助宣告者醫師仍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
法律依據:第 5 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
醫療決策「順位」
優先決策者情境重點
病人本人病人意識清楚、有決策能力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醫療選項的權利;家屬或代理人不能妨礙病人決定。(parc.tw)
醫療委任代理人病人 已指定 醫療委任代理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人意識清楚時可依法指定醫療代理人 可由非親屬擔任;重點是病人本人曾書面委任,於病人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時代理表達意願。(parc.tw)
依法律順位找推定代理人 / 關係人未指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失聯 / 無法執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0 條順序由家屬作為推定代理人。多名子女同順位時,應共同協議。 配偶 > 成年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孫子女
同順位者共同協議同順位有多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0 條,由同順位家屬合意作決定 例如 5 位子女同順位,原則上應共同協議;若分歧,可召開家庭會議、倫理會議或尋求醫療團隊協助。
預立醫療決定書(Advance Decision, AD)
項目重點
定義病人在意識清楚、有決策能力時,事先寫下未來若進入特定臨床狀態時,是否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核心精神尊重病人自主,讓病人在未來無法清楚表達時,仍可依照自己先前意願接受或拒絕醫療。
生效前提需符合法定程序,且病人實際進入法律規定的 特定臨床條件, 臨床條件需由 2 位具相關專科資格的醫師確診。 1. 末期病人 疾病進展至末期,無法治癒,死亡已不可避免 2. 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昏迷經醫療判定為不可逆,不是單純急性昏迷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長期無意識反應,符合永久植物人判定 4. 極重度失智 失智達極重度,無法表達與理解 5. 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疾病狀況或情形 例如部分罕見 或 不可治癒疾病,須符合公告條件
本題核心病人雖然有 AD,但目前是急性顱內出血造成昏迷,仍可能是可逆、可手術處置的狀況;尚未等於不可逆昏迷,因此不能直接啟動 AD 放棄開顱。
內容核心概念
病人無意識或喪失行為能力,且先前未明確表達醫療意願,需要由醫療代理人做決定情境
代理人應盡量依據病人過去的價值觀、信念、生活目標與已知偏好,判斷病人會希望接受何種治療最重要原則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0 條第 3 項: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法律依據
病人本人明確意願 > 代理人依病人價值觀判斷 > 家屬意見決策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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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內容項目
末期病人昏迷、使用呼吸器, 無法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意願書題目情境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法律依據
由誰依「親屬代理決定權」代為簽署同意書核心問題
配偶 → 成年子女、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 一親等直系姻親正確優先順序
家屬可以代簽 但如果病人清醒時已經清楚表達過意願,就要尊重病人先前意願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第 3 項 同意書或醫囑 不得與末期病人 在意識昏迷 或 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核心限制
重點內容法規 / 條文
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以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8 條
末期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對象
1. 病情 2. 安寧緩和醫療的治療方針 3. 維生醫療選項與抉擇告知內容
若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 想知道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醫師應予告知。例外 / 補充
尊重病人知情權與自主決定權。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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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 Euthanasia (WMA 2019 )

內容選項 / 主題WMA 2019 立場
醫師依具決策能力病人之自願請求,蓄意施用致命物質或採取介入措施,以導致死亡安樂死 EuthanasiaWMA 反對
醫師依具決策能力病人之自願請求,蓄意開立處方或提供醫療物質,使病人能結束生命醫師協助自殺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WMA 反對
支持各國醫師組織協助推動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合法化合法化立場WMA 不支持
即使在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已合法的國家,是否支持醫師參與已合法國家中的醫師參與WMA 仍不鼓勵醫師參與
醫師不應被迫參與安樂死或協助自殺,也沒有義務為此轉診醫師義務WMA 支持
醫師尊重病人知情拒絕醫療的基本權利,即使中止或撤除維生醫療後病人會死亡拒絕醫療WMA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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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教育倫理

內容大標題
{口訣:Consent} (1) Informed consent 知情同意教學使用病人,需取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新生兒需家長同意,但同意仍不足以合理化反覆練習。 (2) Minimal harm (Only necessary) 最小侵害 教學活動不應超過必要範圍。5 位學生反覆做到熟練,超出示範與學習需要。 (3) Patient welfare first (Ethics / patient welfare first) 病人利益優先 病人福利永遠先於教學需求。新生兒福利優先,不應成為反覆練習工具。 (4) Protect vulnerable 弱勢族群保護兒童、新生兒(Newborn vulnerable)、ICU、急診、認知障礙者需特別保護。新生兒無法拒絕、表達不適,需更嚴格保護。 (5) Replacement 替代方案優先 能用模擬器(Simulator first)、標準化病人、影片,就不應直接用病人反覆練習。應先用新生兒模擬器或影片教學。 (6) Reduction (Number reduction) 減少使用 若需接觸真實病人,應減少人數、次數、時間。不應讓 5 人反覆檢查同一新生兒。 (7) Refinement (Time short) 細化流程 若必須使用真實病人,應縮短時間、保持溫暖、隨時停止。新生兒檢查時間應短、環境溫暖,避免干擾餵食與休息。三、醫學教育倫理核心原則
(1) Replacement 替代使用高擬真新生兒模擬器、影片、VR、e-learning、標準化病人、cadaveric specimens。 (2) Reduction 減少減少真實病人接觸次數與時間;分批教學;一次 1–2 位學生觀察,不讓 5 人反覆檢查同一人。 (3) Refinement 細化若必須接觸真實新生兒,應短時間、保暖、安靜、低刺激、家長在場、教師全程監督、可隨時停止。四、3R 原則:醫學教育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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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項目內容
主要法規概念要分清楚 醫師資格 與 醫療機構資格
第 10 條重點施行人體器官移植手術之醫療機構,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設置標準,並經該機關核准
第 11 條重點捐贈之器官,應於 捐贈者原住醫療機構 摘取;必要時,得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地點摘取
第 14 條重點施行器官移植手術者,應 具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其認可
本題判斷甲醫師具心臟移植資格,符合第 14 條;但乙醫院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可執行心臟移植,不符合第 10 條
摘取是否可在乙醫院做?可以。第 11 條允許器官摘取可在捐贈者所在醫療機構進行,只要程序合法且由具資格醫師執行
移植是否可在乙醫院做?不可以。乙醫院本身不具心臟移植醫療機構資格
後續流程若捐贈者在乙醫院完成合法器官捐贈程序,甲醫師可在乙醫院執行心臟摘取,之後將心臟運送至具資格的移植醫療機構進行後續移植
內容主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8 條法規依據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適用情境
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基本原則
條件規定內容
1. 捐贈者年齡與能力捐贈者應為 20 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
2. 同意與證明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3. 專業評估與倫理審查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4. 受移植者關係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
內容主題
活體器官移植需符合知情同意、出於善念、政治正確、禁止商業化等原則器官移植倫理原則
業務人員不得無故洩漏有意願捐贈者、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0-1 條第 3 點
器官必須為無償提供或取得《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2 條
器官仲介屬於犯法仲介器官
國際上有《伊斯坦堡宣言》提出器官販運與器官移植旅遊相關原則倫理層面
認為器官移植商業化違反公平正義,應予以禁止伊斯坦堡宣言重點
若符合上述「知情、自願、無償、保密、禁止仲介與商業化」原則,則可判為正確本題判斷
規定 / 重點項目
台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法規依據
情境
五親等內血親: 可以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部分親屬 五親等內姻親: 可以 需符合親屬關係規定 配偶: 可以,但有特殊限制通常需 結婚滿 2 年或已有子女 非親屬一般人: 通常限制較嚴需避免器官買賣與不當壓力 未成年 / 無行為能力者: 不可 作為一般活體捐贈者可以活體捐贈
原則上應與捐贈者: ① 生有子女, 或 ② 結婚 2 年以上 需出具 娘家五親等內親屬 / 最近親屬之書面同意或證明 (避免配偶因婚姻、家庭壓力被迫捐贈) 若是結婚滿 1 年後,才經醫師診斷需要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受上述限制配偶捐贈器官基本限制
若診斷前兩人已結婚 1 年多,即使未滿 2 年,妻子仍可直接捐贈題目情境重點
配偶活體捐贈不一定要結婚滿 2 年;符合例外條件即可捐贈結論
醫學評估: Blood type、HLA matching、cross-match、腎功能、影像、共病 心理評估: 動機、自願性、決策能力、心理健康 社工評估: 家庭支持、經濟狀況、職業影響、術後 recovery support 風險告知: 手術死亡率、長期高血壓、CKD、proteinuria、ESRD 風險 倫理審查: 確認無器官買賣、無強迫、無不當壓力活體腎臟捐贈評估面向
年齡: 捐贈者須成年,考題常以 滿 20 歲 記憶 (台灣民法 2023 年改為 18 歲,但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可能不同步) 行為能力: 需具完全行為能力,可理解風險並自主決定 書面同意: 捐贈者本人需簽署書面同意,不可由他人代替 醫學安全: 需評估血型、HLA、cross-match、腎功能、影像、合併症 心理 / 社工評估: 評估是否自願、有無 coercion、家庭支持、經濟壓力 倫理審查: 通常需經移植倫理委員會審查 無償原則: 不得買賣器官或收取對價活體捐贈者基本條件
婚姻 / 子女狀況是否可配偶捐贈
已有子女可以
結婚 ≥ 2 年可以
結婚 ≥ 1 年後,才診斷需要移植可以,不受 2 年限制
結婚 < 1 年,且無子女,且已知需移植通常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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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資源

醫療資源分配:核心原則整理

主題重點
中心思想醫療資源分配以效益主義為核心:讓最多人得到最大的資源使用效益,盡可能救活更多人
公平限制分配時仍需考量實質平等,不可因種族、性別、年紀等因素造成不公平
不適當方法單純抽籤或先排先贏,可能不符合實質公平
決策依據醫師應依循客觀原則 與 評估工具分配資源
現行常見工具SOFA score 與 最大生命年最常見

客觀評估工具

工具 / 原則重點內容英文
SOFA score常用於急重症資源分配評估器官功能Sequential Organ Failure Assessment
最大生命年追求最大整體效益拯救最多數目且最多年限的生命Maximizing life-years
生命週期原則年輕人可能較優先,但需避免單純年齡歧視讓人有機會體驗完整人生Life-cycle principle
工具性價值例如醫療人員在疫情或災難中可能有優先性優先考量能協助救助他人的人Instrumental value
廣泛社會價值爭議較大,容易造成不公平,通常需謹慎使用以社會角色或貢獻作為考量Broad social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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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病例保存/手術同意書

內容項目
原手術醫師進行骨盆腔腫瘤切除時,不慎切斷右側輸尿管,緊急會診泌尿科醫師協助題目情境
需要重接輸尿管,並放置輸尿管內雙 J 導管泌尿科評估
希望會診醫師簡單處理,不要驚動家屬原手術醫師期待
會診醫師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最恰當?題目問法
手術中發生併發症,應誠實告知病人或家屬,並取得必要的手術同意核心倫理重點
醫療法第 63 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同意後簽署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法規依據
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但本題仍有家屬可說明,且需新增輸尿管重接與雙 J 導管放置,因此仍應告知並取得同意緊急例外

法律

Q: 緊急手術需要同意書嗎? 可以不拿同意書直接開刀嗎?

A: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病歷保存規定整理表(醫療法第 70 條)

《醫療法》第 70 條規定內容
病歷保管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
一般病歷至少保存 7 年
未成年人病歷至少保存至其成年後 7 年
人體試驗病歷應永久保存
醫療機構停業 / 歇業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
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
其餘病歷處理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 6 個月以上,始得銷毀
正常理由無法保存病歷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逾保存期限可銷毀病歷銷毀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依據 / 理由角色病歷所有權病歷使用權
《醫療法》第 70 條規定醫療機構有保存病歷之責,所以醫院有病歷所有權,並連帶有使用權醫院 / 醫療機構有所有權有使用權
病歷由醫師撰寫及使用,因此醫師有病歷著作權、病歷使用權;但是否單獨擁有「所有權」仍有討論空間醫師有所有權有使用權
《醫療法》第 71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但費用由病人負擔,因此病人有使用權,不是所有權病人無所有權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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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錯誤 Medical errors

例子中文類型
做錯部位手術、誤傷器官、開錯藥、執行錯誤處置作為錯誤Errors of commission
未診斷疾病、延遲治療、漏開必要處方、未做必要處置不作為錯誤Errors of omission

醫療錯誤發生後原則

原則重點
誠實告知醫師應向病人說明事實,不應隱瞞
尊重自主病人有知情權,才能做後續醫療決定
病安改善建立事件通報系統、病安委員會,檢討系統問題
Just culture非責難文化,重點是改善流程,而非單純懲罰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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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合作

概念正確原則
醫師與其他醫療人員合作醫師在醫學上適當時,必須與其他醫師及醫療專業人員合作,共同參與病人照護或資格評估 / 建議照護選項
發現同儕能力不足或不倫理行為應先嘗試接觸該同儕,告知其行為不安全或不合倫理; 若無效,再向自己主管或該員上級主管討論並向上呈報;仍無效才向紀律管理當局舉報
師生關係 / 尊重師長醫師應尊重師長
同儕照護與病人安全醫師有義務與其他健康照護者互相協調合作,以維護病人利益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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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

醫師與廠商關係守則整理表

重點情境應遵守原則
會議應以學術與醫學教育為主,不應淪為產品宣傳醫師參加廠商主辦或贊助之醫學會議學術討論時間應達總時間 2/3 以上
可接受合理必要費用接受贊助以本人之註冊費、旅費、膳食費為限
酬勞需合理,不可過度擔任演講人可收取適當演講費
不受贊助廠商影響發表資料應符合科學實證
不能偏袒特定產品或廠商應平衡論述
保持學術獨立性應拒絕廠商干預會議內容、發表方式、講員選定
利益衝突透明化應公開贊助廠商名稱,以及主辦單位、演講者、主持人與贊助廠商間關係
重點可接受 / 不可接受情境
禮物需合理、低價值、非奢侈可接受符合當地慣例且非昂貴禮物
不能收現金不可接受金錢
例如現金券、禮券不可接受等同現金之禮券
股票、債券等不應收受不可接受有價證券
不得影響處方或醫療判斷不可接受因餽贈而約定或暗示使用特定醫藥產品
不得以餽贈換取轉介不可接受因餽贈而轉介病人至特定處所

醫師國考學習地圖

從病理機轉到臨床分科,建立可探索的複習路徑。

資料來源與醫學審核

教學用途,不取代臨床判斷、正式教科書或專業醫療建議。